协商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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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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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议事制度
第一条 协商组织体系 乡(镇、街道)党委书记负总责,政协工作召集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协商议事主体 乡(镇、街道)召集人、联络员和利益相关方必须参加,根据实际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职能部门、乡贤、老党员干部代表等人员参加。
第三条 协商议事内容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公共空间治理、乡风文明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生态环保等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等。
第四条 协商议事频次 每年至少开展2一4次协商议事活动。
第五条 协商议事形式 以会议协商为主,座谈协商、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等其他形式为辅。因地制宜、因事而定,遵循“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理念,灵活选用协商议事形式。
第六条 协商成果运用 协商意见由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办理,办理成果要及时反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