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政协乡镇(街道)政协工作 召集人制度
舞钢市政协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召集人制度(试行)
(2020年5月25日市政协十届三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协系统基层基础工作,推动乡镇(街道)政协工作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发展新要求,根据中共舞钢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舞发〔2020〕5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召集人是乡镇(街道)政协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协调联络者,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或党(工)委委员担任。
第三条 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召集人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组织本辖区政协委员开展政治理论、政协和统战知识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助力推动工作落实,就全市和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基层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本辖区政协委员开展调研视察、民主监督和评议等活动;
(三)组织本辖区政协委员应邀列席本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健全本辖区基层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网络,关注基层民生,积极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五)列席和参加市政协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六)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协开展的调研视察、监督评议和史料征集等工作;
(七)发挥联系纽带作用,加强与本辖区党外人士联系,协助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沟通思想,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
(八)积极参加协商议政,探索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商议事制度机制,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九)协助市政协做好辖区委员的履职考评和日常管理;
(十)承办市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配备一名负责任、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协日常业务工作的推进实施,负责本辖区委员联络及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活动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协办公室。
第五条 各召集人应结合本乡镇(街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资料。
第六条 各召集人每月至少上报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基层调研和民主监督活动。
第七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按分工联系指导相关乡镇(街道)政协召集人工作。
第八条 各召集人要主动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要完善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市政协每年底对召集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